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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人奖励252742.5元!

2023-8-26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527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办案,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2022年7 ...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办案,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初,南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启东市汇龙镇无业人员郭某在汇龙镇爱心村8组圩汇路与志圩线交汇处向西200米的民宅仓库内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销售给小餐馆作燃料使用。启东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摸排郭某行动轨迹、调查上下游销售情况,形成证据链条。7月12日,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配合下,在郭某实施灌装现场将其抓获。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现场采样,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该灌装销售液体为闪点小于60℃的甲醇。经大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从2016年开始,非法将危化品甲醇销售给启东市背篓饭店等9家餐馆,共计销售1641笔,销售金额1684950元。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甲醇,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启东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郭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5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89797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启东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252742.5元。




案例二


2023年3月23日,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奔牛镇金牛西路51号的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号仓库内存放大量桶装涂料、稀释剂,另有搅拌机、研磨机、干燥箱等生产设备若干,现场有四名工人正在生产涂料,遂将线索移交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经核查,发现该仓库由常州市创彩涂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华租赁,仓库内用于涂料生产的设备和大量桶装涂料、稀释剂、丙烯酸树脂、醋酸丁酯、乙酸乙酯、二甲苯均为常州创彩涂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将本案件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2023年3月30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华以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现场采样,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了该公司非法生产危化品的事实。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从2022年8月起,非法生产销售危化品涉案金额为520987.75元。2023年4月17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调查终结,所有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危险性评估,专家已现场勘验取证结束,待出具鉴定结论后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


2023年7月12日,扬州化工园区智慧园区智能视频管理平台应急值守人员巡查时发现园区内F1地块出现浓烟,立即使用高空瞭望摄像头进行进一步观察确认,并在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通报扬州化工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接报后,迅速调派附近执法人员联合消防救援部门赶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江苏万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进行热切割作业引燃VEA釜内防尘过滤网,且存在2名动火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问题。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以及焊工巩某、邓某进行询问,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证实了巩某灵、邓某利两人当日从事动火作业(热切割作业),但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热切割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化工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8月9日,扬州化工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巩某灵、邓某利两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一案移交仪征市公安局。当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巩某灵、邓某利两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黑崎苏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3台成品干燥窑,3台半成品干燥窑和3台烧成窑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暂停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整改。

上述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无锡黑崎苏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7500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平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6750元的行政处罚;专职安全员钱某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6月13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美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4号厂房机修车间内,储存了乙炔、氧气、二氧化碳等满瓶压缩气体等危险物品,在紧靠压缩气体气瓶存放区设置了员工宿舍。经调查确认,公司车间主任封某为方便员工休息同意在机修车间内设置宿舍,公司2名维修工日常在宿舍中休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分别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封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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