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3年6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3-7-25 12: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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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环境保护:1、关于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的公告
2、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
3、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3/6/5 | 2023/6/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 响 | 主要任务 |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监管重点。 1.重点产品。危险化学品(溶解乙炔、工业过氧化氢、六氟化硫、丙烯酸、环氧乙烷、液氯)、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水泥、电线电缆、化肥、消防产品(灭火器、灭火毯、灭火贴、逃生缓降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成品油、防爆电气、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燃气用品(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调压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烟花爆竹、老年用品(老年内衣、老人鞋类、老视成镜、老年手机、成人纸尿裤、电热毯、坐便椅、淋浴辅助器)、食品用纸包装和容器等制品、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农用地膜、安全帽等18种重点产品。同时,各地区结合实际,聚焦产业特点,对其他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重点对象。重点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集聚区、质量安全问题易发多发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销售门店,以及舆情反映比较集中、消费者投诉比较多、在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 3.重点问题。生产领域以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未检验出厂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以及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问题为重点;流通领域以销售无证产品、产品一致性不符、质量低劣、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等问题为重点。 | 专项治理行动主要针对18种重点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 企业主体责任 |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以推进生产和销售单位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抓手,指导督促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2.组织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生产企业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开展自查,销售企业以销售来源不明、一致性不符以及质量低劣产品为重点问题开展自查。督促企业细化排查事项,建立台账清单,对发现问题实施精准管控、及时整改,确保“真整改”“改到位”,并保留整改记录。对自查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督促企业主动报告并积极化解。 | 18种重点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18种重点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3/6/18 | 2023/6/1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关于印发《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排查整治非法电梯使用 | (二)排查整治非法电梯使用。
1.排查未登记电梯使用。按照总局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市场监管所“哨兵”作用,以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居民自建房、别墅为重点,全面排查违法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居民自建房、别墅按照《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 21739—2008)等制造、安装的电梯,不得对外开放经营使用;如需提供给公众使用,应当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改造等施工,并履行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2.排查不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以餐饮经营等单位为重点,加大杂物电梯排查力度,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各类“传菜梯”,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 | 整治的重点是:
1、未登记已使用的电梯;
2、不符合要求的杂物电梯。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3/6/15 | 2023/6/15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 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注重源头预防,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 三、注重源头预防,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综合运用技术指导、执法检查、教育培训等形式,加强对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督促指导,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指导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根据高温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科学防范高温危害;督促用人单位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建设整洁卫生舒适的健康环境,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心理健康辅导、应急处置等健康服务;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 1、易发生高温中暑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2、用人单位应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建设整洁卫生舒适的健康环境; 3、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心理健康辅导、应急处置等健康服务。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3/6/1 | 2023/6/1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工作安排 |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 (6月至8月) 海上风电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紧紧围绕专项监管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8月15日前,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汇总各参建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形成项目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报送至相关省份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 (二) 现场核查阶段 (10月底前) 相关省份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分别对所辖范围内海上风电项目安全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视情况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现场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 相关省份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认真总结本单位专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专项监管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 •海上风电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8月前完成自查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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