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应急管理系统从严压实安全防范责任,对 33 起较大和典型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督促提级调查,对事故和森林火灾多发省份和行业主管单位严肃约谈。其中,国务院安委会对 5 起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17 个省(直辖市)对 67 起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ehs.cn 2022 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三个双下降”,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 27.0%、23.6%。全国自然灾害受灾人次、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倒塌房屋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与近 5 年均值相比分别下降 15.0%、30.8%、63.3%、25.3%,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创新中国成立以来年度最低。 — 、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挂 牌 督 办 明 细 安委督〔2022〕1 号 2022 年 1 月 3 日,贵州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海湖新区项目二期培训综合楼工地 发生一起重大滑坡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专家组采用《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32864-2016)附录 1 滑坡稳定性评价和推力计算方法,利用勘察报告提供的岩体参数进行计算,滑坡区斜坡稳定系数为 0.92;按岩土参数反演分析,滑坡稳定系数为 0.857;按本次事故现场原状滑带土室内测试成果计算,滑坡稳定系数为 0.799, 3 种方法计算结果均表明在 2022 年 1 月 3 日的切坡状态下,斜坡稳定系数已小于 1,斜坡处于不稳定状态。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排除了地震、降水和地下水导致滑坡的可能。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 边坡开挖改变了斜坡的地表形态和应力分布,降低了山体抗滑力,导致坡体失稳,形成滑坡。 安委督〔2022〕2 号 2022 年 2 月 25 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3 月 2 日,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初步核实致 8 人死亡,并存在瞒报行为。事故调查组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矿在 2022 年 1 月 13 日曾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的瞒报事故(以下简称“1·13”瞒报事故),随即对“1·13”瞒报事故一并展开调查处理。 事故直接原因 “2·25”重大顶板事故直接原因: 超出矿界范围布置的隐蔽采面支护强度不足,导致复合顶板[ 复合顶板:“也称离层型顶板, 是一种岩性和岩石力学性质等方面特殊组合的直接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煤层顶板由下‘软’ 上‘硬’不同岩性的岩石组成;二是‘软’‘硬’岩层间有夹有煤线或薄层软弱岩层;三是下部软岩层的厚度一般小于 0.5m,不大于 3m。”]离层、断裂,支柱稳定性不够造成顶板推垮[ 顶板推垮:“指因水平推力的作用使工作面支架大量倾斜而造成的冒顶。”],酿成事故。 “1·13”顶板事故(瞒报)直接原因: 隐蔽采面切眼边掘进边推采出煤,支护不及时且支护强度不足导致顶板矸石掉落,酿成事故。 调查组还发现,三河顺勋煤矿存在越界盗采国家资源、违法承包,违规转包分包、安全管理混 乱等违法行为。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三河顺勋煤矿实际控制 人丁元勋等15 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给予行政处罚;对三河顺勋煤矿安全副矿长赵新峰等 3 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黔越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张丛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另外,39 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安委督〔2022〕4 号 2022 年 7 月 23 日,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泓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 发生一起重大边坡坍塌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 安委督〔2022〕5 号 2022 年 9 月 2 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桃树峪铁矿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透水事故,初步核实致14 人死亡、1 人失联,并存在谎报行为。 1.1 1 各 省 挂 牌 督 办 明 细 1.2国务院安委办、应急部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2 月 2 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涉嫌危险作业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 1: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17 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且在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区域内发现存放有某 品牌油漆固化剂 26 桶、清面漆 16 桶等大量油漆和稀释剂。经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易燃液体,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 遂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处理。永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 人李某远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康市人民检 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 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情况下,为节约生产成本而擅自予以关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决定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随后,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 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 2: 2021 年 12 月 27 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 5 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2 年 1 月 2 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 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决定,并函告发展改革、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要求对其生产用电进行限制、监测。巡查还发现,该公司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情况下, 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2022 年 1 月 14 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 月 17 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7 月 28 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柏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 3: 2022 年 1 月 10 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工业园内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 管理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面积约 25 平方米的铁皮简易房内储存有固强粘合剂46 桶、树脂 92 桶等,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 1.5 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有 200 人上班,距离某员工宿舍距离不足 25 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 20 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现场负责人崔某新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案件主犯崔某飞。1 月 14 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 月 15 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新为从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决定对崔某新不起诉。8 月 26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主犯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 4: 2022 年 1 月 15 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某焊工培训基地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下,未经培训考试,为张某强、阴某温办理了 3 张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培训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基地未经工商注册、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不具备特种作业培训条件,非法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经查,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 年 1 月 17 日,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 梁某全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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