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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噪声污染防治

2022-12-14 22:3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945 | 评论: 0 | 来自: 广东生态环境局
摘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ehs.cn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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