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获全票通过。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供图ehs.cn 人民网广州12月7日电(王雅蝶)日前,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为践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提出的“广泛参与、社会共治”理念,《条例》新增“社会共治”专章,是广东省具有首创意义的立法探索。一方面,结合珠海实际,创设社会监督员、举报奖励、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宣传等制度,另一方面,还特别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进一步扩展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通过各种方式最广泛地关联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七章47条调整为八章71条,主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压实两个责任,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创新规定安全总监、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等制度,紧盯关键人员、关键制度、关键环节,把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在政府监管责任方面,具体列举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职责,明确经济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和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整体监管网络架构,突出明职责、强系统、提效能。 二是着力查漏补缺,巩固百日攻坚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成果。此次修订,紧盯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燃气管理和道路运输等事故多发领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优化细化相关预防性规定,新增特别规定一节,着力补强监管工作薄弱环节。 三是加强社会共治,构建城市安全生产守护网。《条例》新增“社会共治”专章。通过“教育培训、举报奖励、行业自律、责任保险”等关联多方主体的途径,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广泛参与,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护自救能力和安全治理参与力度,齐抓共管,全面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水平。 四是坚持严字当头,强化细化法律责任。《条例》修订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只就变通或者补充的情形,完善法律责任。重点是根据珠海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监管工作需求,针对性细化设定行政处罚,强化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突出严管和刚性,用法律手段夯实安全生产责任。 据介绍,为推动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 《条例》还规定市、区政府可以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提供保险费补贴,进一步推动安责险扩面提质,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供更多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高树林指出,新修改的《条例》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补强监管工作薄弱环节,突出社会共治,为珠海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责编:王雅蝶、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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