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没有旁观者, 每个人都是参与者! 《安全生产法》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 有力的法律武器, 先跟小安看几起案例! 2021年10月8日,3名工人在甘肃白银一处工地施工时, 10余米高的施工升降平台突然倒塌,工人摔落在地,3人不同程度出血受伤。视频显示,3人均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现场未设置监护人。 小安提醒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021年,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 小安提醒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021年7月12日,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无锡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石子清洗区过滤水池、料筒仓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 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共计人民币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安提醒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2年2月9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甲醛生产装置两个分气缸上各一个压力表超期未检,对该涉事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安提醒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塑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并依法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安提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好全员安全红线。 《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为新安法的学习、宣贯、落实“划重点 ”。 ↓ ↓ ↓ 01 “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02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部门强化监管、齐抓共管、联合惩戒。 03 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04 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05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要求关注员工的身体、心理状态。 06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要求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施工资质。 07 增加了违法行为处罚范围,“隐患入刑”。 08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1亿,增加按日计罚,实施联合惩戒。 09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0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评估制度,增加了公益诉讼方式,并对各类事故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每名员工都是自身岗位安全的 第一责任人, 接下来,一组动图 了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7项职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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