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0日,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经市政府授权,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查明了事故企业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3月2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爆燃事故是一起环保设施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2年4月1日,本局依法对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产生可燃气体的上方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接火盆等措施防止火花溅落,未对观察井采取封堵措施,未安排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动火监护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违法事实。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没有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章节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SOP-09101-07)责任者和程序章节的规定,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2年4月26日,本局依法向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台应急罚告〔2022〕2号),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产生可燃气体的上方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接火盆等措施防止火花溅落,未对观察井采取封堵措施,未安排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动火监护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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