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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箱未填充活性炭被罚23万!来看律师点评

2022-9-28 23:5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70 | 评论: 0 | 来自: VOCs减排工作站
摘要: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近日,无锡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VOCs在线监测平台推送的高值点位,对无锡市锡山区某涂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在作业,配套的引风机开启,但是喷淋设施停运,活性炭吸附箱内未填充活性炭。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ehs.cn

律师点评节选“涉案企业在喷漆作业时,虽然开启了配套的引风机,但却未开启喷淋设施,并且活性炭吸附箱空置,没有活性炭,是一个典型的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来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例。该案凸显了当前一些企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为获取眼前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进行偷排,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恶意,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罚!”

下面来看具体情况: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1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VOCs在线监测平台推送的高值点位,对无锡市锡山区某涂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在作业,配套的引风机开启,但是喷淋设施停运,活性炭吸附箱内未填充活性炭,喷涂产生的废气实际上是未经处理就直接对外排放到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4张、“塑料件表面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节选内容1份、“一企一策”验收报告节选内容1份、“一楼有机废气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2021年原辅材料出入库台账表1份、生产用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各1份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污染防治处理设施与建设项目进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的目的,就是保障一切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不损害生态环境,甚至变废为宝。为保障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切实发挥作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生产中必须开启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涉案企业在喷漆作业时,虽然开启了配套的引风机,但却未开启喷淋设施,并且活性炭吸附箱空置,没有活性炭,是一个典型的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来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例。该案凸显了当前一些企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为获取眼前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进行偷排,具有非常明显的主观恶意,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罚!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关闭。由此可见,法律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巨大的。涉案企业受到了罚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其他相关企业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必须在生产中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否则,不仅因小失大,还破坏了生态环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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