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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入厂当天完成72学时安全培训和考核?!

2022-9-15 22:1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21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摘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四川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前,四川眉山ehs.cn

相关人员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2022年

新上岗的27名从业人员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

均是在入厂的同一天时间内

完成了72学时以上的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相关报道截图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四川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走形式
会导致一些安全技能不足的
从业人员进入有关岗位
对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当前应急管理部正在开展
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社会公众发现安全生产培训
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

可通过举报专线“12350”
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渠道举报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处

请看以下执法案例
执法案例一

2021年1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志成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案例二

2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对大连乐道东星安全咨询服务中心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抽查2021年6月22日培训教学记录,该次对20人低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内容、学时不符合要求,无实际操作培训记录;2.该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配置专职教师;3.该培训机构现培训教室不足120平方米;4.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足30台。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大连乐道东星安全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案例三

2月17日,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根据人社部门推送的工伤申报单位信息,研判分析后组织对江阴市鑫达药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一线操作工潘某违反车床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根手指被砸伤,经调查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潘某安全教育培训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案例四

5月18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怒江国贸硅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现场检查时有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电焊作业,但未进行作业审批,电焊特种作业人员1人无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进行考核但记录中有考核合格记录,存在未如实记录考核结果;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285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857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案例五

5月18日,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云南泸水金志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共有在职员工217人,仅对37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考核结果;在现场检查时有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电焊作业,但未进行作业审批,电焊特种作业人员1人无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存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条,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2.857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案例六

5月25日9时,云南省曲靖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红满九州木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木家具生产车间的喷涂未按照有限空间进行管理,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标志牌;该公司板式家具生产线及实木家具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在现场,企业未能提供该项目安全“三同时”相关资料;企业法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提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培训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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