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ehs.cn 今日起,小编将典型案例分批整理推出,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希望对推动广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投诉称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4月1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插件车间40余人作业,有一处安全出口被货架封堵等问题。该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直接负责企业安全巡查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该问题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5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直接受到行政处罚。 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时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出租;直接责任人员;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6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时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与三家承租单位签订了租赁合约将厂房出租,但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约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31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租赁,是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如存在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容易导致失管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督促企业重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以包代管现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有助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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