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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起火灾致2人死亡,调查结果曝光

2022-9-10 21:2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21 | 评论: 0 | 来自: 澎湃
摘要:火灾发生于2022年3月18日4时许,云南省大理市经开区满江街道办事处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接警出动23车102人,在当日下午13时许将火完全扑灭。
近日,云南大理消防披露了

今年3月份一起自建房亡人火灾

视频令人心痛!

火灾发生于2022年3月18日4时许,云南省大理市经开区满江街道办事处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接警出动23车102人,在当日下午13时许将火完全扑灭。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981平方米,导致2人死亡,受灾11户,直接财产损失195.5万元。


火灾系由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发生大火造成惨痛后果

简单的“电气线路故障”6个字

就能简单概括了吗?

为什么会这么“巧合”地出现故障

故障又那么“巧合”演变成火灾?

是什么让火灾迅速蔓延

引发了一系列的悲剧?

随着调查结果的曝光

一切真相水落石出

违规建设、经营

3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调查,该自建房的土地承租人,在2002年——2015年期间多次建设和改建房屋均未办理相关手续;租房户经营时也未办理相关证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进行查处整治。

该建筑主体为钢结构且大量使用易燃的保温材料、彩钢板,内部电线乱拉乱接,火灾隐患多。


经过调查,对以下三名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


01
李某华:起火建筑地块承租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未取得规划和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多次新建、改建、扩建;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场地和建筑对外出租,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经营,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火灾后,未对同住一栋房屋的人员进行疏散指引,贻误事故抢救时机。

调查组认为,李某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李某中:出租房(原满江旅馆)经营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的建筑分隔,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建筑进行设计、施工,出租房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要求致使火灾蔓延速度加快,人员逃生困难;在发生火灾后,未对同住一栋房屋的人员进行疏散指引,贻误事故抢救时机。

调查组认为,李某中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刘某:废旧品回收站负责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未履行对生产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在生产加工区设置员工宿舍;无电工证却敷设电气线路,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经营场所内塑料制品、纸板等可燃物随意堆放,与供气设备安全距离不足,杂物间内存放易燃液体柴油。

调查组认为,刘某以上违法行为与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对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调查结果我们会发现

自建房火灾酿成悲剧的背后

是人的违法乱纪和侥幸心理

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统计

2021年全年共发生

自建住宅火灾15.6万起

造成848人遇难

为什么此类火灾如此牵动人心?

蓝叔曾经说过,自建房火灾有

火源多、蔓延快、逃生难等问题

那么如何防范自建房火灾?

这些要点要记住 ↓↓↓

1.严禁使用彩钢板建房;严禁在出租房屋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和库房。

2.室内装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房屋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实体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3.居民自建房内设置的出租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数量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4.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全封闭的金属栅栏、防盗窗,防盗窗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5.严禁在室内或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共用空间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6.房屋内不得大量囤放液化石油气罐,放置液化石油气罐的房屋不可用于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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