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2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2年第二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 此次检查范围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实现重大危险源检查覆盖率100%、企业对标自查率100%、市级层面交叉检查覆盖率100%等6个100%。 《方案》要求,8月31日之前,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制定自查方案,对照检查细则开展自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并完成线上录入,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9月20日之前,各设区市组织联合检查组前往其他地市完成全覆盖检查(以设区市间交叉检查形式开展);9月30日前,省级联合检查组完成抽查,10月5日前企业要完成主要隐患问题整改。 《方案》强调,各地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要做好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工作,最大发挥“消地”监管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线上线下相结合,认真开展检查督导工作。要严格执法检查,市级交叉检查、省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并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曝光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宣传报道本地专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正面典型经验做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开展考核评分工作,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督导核查评分表》,省安委办将对各地市2022年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考核评分,并进行排名通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2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风险集中治理工作部署,精准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即日起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2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2022年8月至9月。 1.企业自查:8月31日前,重大危险源企业完成自查,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实施整改; 2.市级全覆盖检查和省级抽查: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地区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统筹安排检查行程,9月20日前,完成市级全覆盖检查(以设区市间交叉检查形式开展);9月30日前,完成省级抽查; 3.问题隐患整改:10月5日前,企业完成一般隐患问题整改;重大隐患二十大召开前应全部完成整改工作。 (二)检查范围。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重大危险源企业。 (三)工作目标。实现重大危险源检查覆盖率100%;企业对标自查率100%;市级层面交叉检查覆盖率100%;隐患问题整改率100%;隐患问题线上录入率100%;2022年第一次检查督导问题隐患“回头看”100%。 三、工作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和监管部门检查督导相结合,以及省级层面组织调度和抽查,设区市间“交叉检查”,属地督促隐患问题整改落实,重大隐患设区市挂牌督办,企业问题隐患线上录入和整改闭环的方式开展。 (一)省级层面。一是成立省级专项工作专班。省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抽调人员组建省级专项工作专班,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应急厅危化处、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实施方案,全过程调度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调度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应急管理部工作专班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开展省级核查督导。成立若干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由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消防救援总队或支队人员和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专家组成,比照市级层面检查的项目对企业开展实地抽查,抽查企业率不低于重大危险源企业数量的5%,抽查重大危险源率不低于重大危险源单元数量的10%;三是加强宣传曝光。及时对省级督导核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并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曝光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宣传报道本地区的正面典型经验做法。四是上报督导工作总结。10月15日前向应急管理部工作专班报送我省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总结。 (二)设区市层面。一是成立市级工作专班。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比照省级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联合工作专班,结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督导核查评分表》,统筹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工作和交叉检查任务,定期向省专项工作专班报送本地区检查督导情况。二是开展交叉检查。辖区内监管监督力量成立若干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应由市、县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消防救援机构人员、化工和消防安全专家组成,必须由设区市应急局和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检查前要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提前报省厅危化处,要按照市级层面检查重点内容深入所交叉检查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开展检查工作,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试行)》中的否决项、扣20分项开展实地检查,以及《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中的否决项、扣150分项,对交叉检查任务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实地全覆盖检查,同时进行线上抽查隐患录入及整改情况,抽查企业率不低于当地重大危险源企业数量的30%。检查结束后要在2天内将企业问题隐患汇总,并统一由组长签字确认后以《企业问题隐患交办表》形式移交至当地工作专班,由专班交办至企业并下达执法文书。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无法对应检查细则时,请单独交办给当地工作专班,由当地交办至企业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三是推进属地专项检查工作。市级联合工作专班要派专人全程陪同协调,及时调度掌握检查督导情况,对高风险和较高风险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对交叉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或市县消防救援部门督促开展挂牌督办。四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针对市级交叉检查、省部级抽查发现的每一条重大隐患,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部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不处罚;同时针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自查不重视、检查走过场、未如实上报问题隐患的企业,严格执法。四是加强宣传曝光。市级工作专班应指导各县(市、区)及时对交叉检查工作予以宣传报道,协调地方主流媒体及时曝光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经验做法。五是上报交叉检查工作总结。10月5日前向省专项工作专班报送市级交叉检查工作总结、企业问题隐患交办表、重大危险源交叉检查重大事故和消防隐患台账、重大危险源企业市级交叉检查汇总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评分表。 (三)县级层面。一是成立工作专班。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指派专人成立工作专班,配合检查督导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和问题隐患上线录入及整改闭环,及时掌握检查督导情况,负责检查督导发现的问题隐患的行政执法和隐患的整改验收核查工作。二是适时开展企业自查情况核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重点关注企业自查不到位的企业,组织专家到企业现场开展检查,并复核企业自查开展情况,发现企业检查“走过场”、未如实上报隐患问题的情况,严格执法。三是加强宣传曝光。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对交叉检查工作予以宣传报道,曝光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经验做法。 (四)企业层面。一是制定检查方案。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组织学习《细则》、熟悉了解相关检查内容。制定企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日期、企业自查小组成员(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应聘请外部专家)、问题隐患整改要求等内容,确保检查落实落地。二是开展企业自查,确定风险等级。企业自查小组对照检查细则开展自查自改,确定自评风险等级,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按照问题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一企一策”,并及时上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三是问题隐患整改。企业应加快推进企业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抽查核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一般问题隐患项应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期限、防范措施,并按计划推进问题整改。四是及时完成问题隐患系统录入。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企业自查、市级检查、省级抽查核查工作数据“三录入”(同一个问题隐患不能同时录入在不同的重大危险源中、问题隐患描述与检查细则需对应、整改时限应保证足够的整改时间避免超期整改等事项)。 (五)结果运用。 1.省、市、县应急管理局应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企业自查、市级检查、部省抽查核查工作数据“三录入”,运用系统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2.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未开展自查的、未认真开展自查、未如实上报自查问题、自查问题少但交叉检查发现多项问题、检查(抽查)新发现重大隐患、2022年第一次专项督导检查问题隐患未落实整改或整改计划等情况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对存在消防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实施相应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期间,省应急管理厅专项工作办公室将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统计各地区工作情况,并定期通报。省级督导核查结束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评分表》对各地市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将安全专项检查督导作为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不断提升重大风险防控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鉴于应急管理部对本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开展考核评分,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督促企业如实开展并上报自查问题隐患,认真组织检查及抽查,确保该项工作走深走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0〕37号)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37号)要求,做好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工作,最大发挥“消地”监管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交流。各检查组要及时汇总当天检查督导情况,次日移交给被检查设区市联合工作专班,并报检查组所属设区市联合工作专班。被检查设区市联合工作专班应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各类隐患台账。省专项工作专班定期调度和通报全省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应急管理部工作专班。各有关企业、各级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附件相关表格填写要求,及时填写上报有关数据。 (四)严格执法检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分别对照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安全条件差、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前存在现实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停产停业整顿;对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强化宣传曝光。市、县两级要在自有媒体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及时刊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2年第二次专项检查督导相关工作部署消息、通讯及曝光典型等,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本地日报、电台等)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宣传一批正面典型,并积极向上级媒体平台投送本地开展检查情况、曝光典型和特色做法,营造良好氛围,并做好相关素材留存工作。应急管理部和省级层面也将协调媒体选派记者随组采访,推动专项检查督导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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