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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劳动防护用品PPE管理相关EHS法规解读

2022-8-20 22:0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788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相关法规202208
4.2.2危害评估
应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等由专业人员对所识别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是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和实际的危害水平,结合危害因素存在的位置、危害方式、危害发生的时间、途径及后果,确定需要防护的人群范围,以及各类人员需要防护的部位和需要的防护水平。

4.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
应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
常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见表1。

建议阅读该表


5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

5.1基本要求

5.1.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

5.1.2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5.1.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

5.2追踪溯源

5.2.1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识应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踪溯源。

5.2.2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及该产品款号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批产品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溯源标识。

5.2.3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必要的销售信息。

5.2.4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个检验检测报告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检验检测报告追踪溯源标识。

5.2.5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产品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

5.3判废和更换

5.3.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

a)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

b)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

c)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

d)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

5.3.2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

5.4培训和使用

5.4.1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建立和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5.4.2用人单位应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

5.4.3当有新员工入职、员工转岗、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培训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培训。

5.4.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4.5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用人单位应监督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

5.4.6在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前,作业人员应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5.4.7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对在用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正确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必须由专人负责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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