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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过期灭火器炸死专职消防员:关于灭火器的报废和维修,一文搞懂!

2022-7-26 11:2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832 | 评论: 0 | 来自: ehs全书
摘要:其实灭火器作为比较常见的消防设备,企业、单位、家庭等都会采购,但可别以为采购了灭火器就万事大吉,若不及时维修保养和进行功能性检查,会导致在需要灭火器的紧急关头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势扩大、甚至人员伤亡。

BOOM!

这是一个已经过期9年的灭火器ehs.cn

瞬间发生爆炸,整个瓶身完全炸开。

简直就是个威力十足的“炸弹”!


其实,众多事故案例表明,

灭火器会爆炸,

并伴随着极大的杀伤力和危险性!

案例一

2008年8月12日,某企业专职消防员对员工进行现场消防教育。事发时,沈某正手持一把干粉灭火器向员工示范操作,突然灭火器发生爆炸,碎片击中沈某颧骨和下颚,并造成颅骨重伤,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经查,该干粉灭火器已过期,5年没有换粉和检修。



案例二

2012年5月14日,兰州市雁滩家具市场405商铺,铺主林某听到门口已经过期的干粉灭火器有异响,他便凑过去看个究竟,这时过期灭火器突然爆炸,林某被炸成重伤。


案例三

2016年6月4日,哈尔滨一名14岁男孩在家附近发现一个过期灭火器,拿起摆弄,结果灭火器爆炸,男孩身亡。


一直以来,大多数人都不了解,
灭火器是如何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的,
有的说灭火器需要1年一维修,
有的说需要2年一维修,
把人都搞糊涂了。


实灭火器作为比较常见的消防设备,企业、单位、家庭等都会采购,但可别以为采购了灭火器就万事大吉,若不及时维修保养和进行功能性检查,会导致在需要灭火器的紧急关头无法使用,从而造成火势扩大、甚至人员伤亡。


灭火器报废年限

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国家规定了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

另外一个方面,灭火器里的灭火剂也有它自己有效期,这也就是我们说的维修年限。


灭火器报废年限

根据国家规定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小安在这里跟大家说下: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灭火器维修年限

“3+1”

一般根据灭火器的类型不同,维修的期限也有所不同。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经首次维检以后每满1年需要进行维检,这就是我们说的“3+1”。


“5+2”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经首次维修以后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至具有三级以上的维修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这就是“5+2”。


而这个日期是印在合格证上,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什么样的灭火器需要维修?


1、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泄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


灭火器维修要点

不仅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而且为了保证安全,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总灭火器数量的四分之一。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灭火器维修要点

拆卸

灭火器拆卸过程中,维修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拆卸器头或者阀门。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储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灭火器的回收处理

(1)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2)洁净气体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


水压试验

(1)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2)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

(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零部件更换

(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

(3)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4)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再充装

(1)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2)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3)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4)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再重装时,应满足相关要求。
(5)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6)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7)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8)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
(9)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10)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灭火器维修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2)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

(3)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字体应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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