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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5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2022-7-26 10:2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71 | 评论: 0 | 来自: 化工邦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和打击持假证、无证上岗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安全培训市场,有力震慑有关从业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现将各地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据工作部署,2021年10月全省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安排,积
极开展两个专项行动,严格督导检查和执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了一批持假证、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等单位安全培训,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和打击持假证、无证上岗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安全培训市场,有力震慑有关从业人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现将各地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ehs.cn

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典型案例

1、临沂市宏领胶合板厂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9日,根据执法检查计划,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宏领胶合板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1年、2022年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9年5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正式签发,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进行修订,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立案调查。

以上第1、2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和11家外包单位以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和分管负责人刘某某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胜利炼油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的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外包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分管负责人刘某某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和分管负责人刘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持假证、无证上岗案例

1、2022年3月25日,淄博市淄川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在对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张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淄川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2022年4月7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在对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工人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从事高处作业。淄博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3、2022年4月17日,滕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滕州凯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疫情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上岗作业。滕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2名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滕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作出给予企业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2022年5月25日,烟台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接电焊工假证举报,立即派人前往现场核实,经查南安市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2022年5月6日,泰安市应急局对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生产线检修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泰安市应急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作出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2022年3月1日起,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应急管理局针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走过场”现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4月15日检查发现盛庄街道山东北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新进厂员工张某某、刘某某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罗庄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2022年4月13日,德州市乐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丰硕化工有限公司塔体管道保温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乐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2021年8月,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聊城市、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铜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4名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均系伪造,经查,4人均为当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为应付执法检查,伪造了4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临清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刘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材料移送临清市公安局;临清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9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复印部业主)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2021年全国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是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也是山东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实施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

9、2022年2月15日,滨州市邹平市应急局对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外来施工队伍(华讴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胡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作业。邹平市应急局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邹平市应急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制售假证案例

1、2022年4月6日,烟台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在对高新区吾悦广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动火作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经调查,其作业人员已从事电气焊割作业三十年,在取得假证的近三年内,曾在新疆、南京、杭州、辽宁等省市从事过特种作业工作。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将该线索移交高新区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


2、2022年5月5日,潍坊市安丘市应急管理局对山东嘉顺食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证件档案资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经调查,其所持假证系本人向某培训公司微信直接购买,并未经过任何培训。

安丘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安丘市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


3、2022年4月25日,济宁市应急管理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山东天鸿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名员工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的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证件。经查,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孙某某向假证制售人员谢某某和“诚某某”(微信名)联系购买,孙某某向同厂员工杨某某等人出售假证6张,发展下家“梦某某”(微信名)出售假证13张,另有10张假证售卖记录,共计出售伪造证件30余张。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假冒应急部特种作业查询网站和注册公司等刑事犯罪线索。

5月10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使用假证及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孙某某作出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杨某某等6人分别作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孙某某等7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济宁市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4、2022年,菏泽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与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通过检查,监控到菏泽市开发区梦慧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有办理各类证件的信息,经核查,涉及部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为假证。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该案件进行了刑事立案,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传唤、调查,确定制假窝点在湖南娄底市。

目前,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共抓捕犯罪嫌疑人10人。已逮捕4人,其余6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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