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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工业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2022-7-8 15:2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751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工业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企业家朋友:

你们好!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这其中离不开各位企业家的积极付出,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鼎力支持!当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最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据此,现就削减挥发性有机物这一关键存量,企业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致信如下:

1.严格源头治理。优先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选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替代溶剂型涂料、清洗剂,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时请看清标签,优先采购、使用标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GB/T38597-2020)等标准的合格产品,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2.加强过程管控。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破损阀门要及时更换,作业车间确保门窗密闭,物料储存设施、工艺过程逸散点也要收集处理,确保“应收尽收”。同时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采用外部集气排风罩的,应按规定的方法测量负压风速,风速不应低于0.3m/s。此外,按照规范要求实施密封点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3.强化末端治理。企业要针对不同工艺情况选择最佳治理措施,升级改造各项VOCs治理设施,抓紧淘汰单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等治理技术。VOCs排放量达到2千克/小时的企业,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要选用碘吸附值符合要求的优质活性炭,按期更换并做好台账记录。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废气治理设施及废气排口,做好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治理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

4.实施系统治理。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避免发生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无组织泄漏等问题。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持续提升大气治理绩效和评级。加强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管理,确保按照文件要求做到“应装尽装”,同时做好设备维护保养,保证在线监控数据准确有效。积极落实夏季错峰生产措施,涉VOCs生产工序避开9点至17点时段。对于标杆企业,我们将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豁免企业清单,无事不扰。

各位企业家,蓝天白云是我们共同的需求,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打好臭氧污染防治阻击战,坚决遏制夏季臭氧污染,让蓝天白云常在!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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