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1年11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11-1 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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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1年11月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11/12 | 2021/11/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重点整治内容 | (一)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 参考、了解 | (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企业需指定安全培训计划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需要经过能力考核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 三、整体工作安排 | (一)自查自改(2021年11月—2022年3月)。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二)执法检查(2022年4月—7月)。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参考,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11/11 | 2021/11/11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 关于印发《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重点任务 | (三)强化个体防护装备质量安全监管。 统筹做好生产和流通领域个体防护装备的质量监督抽查,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查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继续加大非医用口罩等防护装备,以及安全网、安全帽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防护装备的监督抽查力度。力争用3年时间,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产品,查处一批违法大案要案,解决一批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个体防护装备质量水平。 | 个体防护装备的生产企业应把好质量关 | (四)加强个体防护装备产品的认证认可有效供给。 建立适合个体防护装备及相关领域的质量认证制度体系,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成熟应用。在个体防护装备领域支持一批技术有特长、服务有特色的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加强能力验证制度在个体防护装备检测领域的应用,帮助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技术能力和人员水平。对标国际,促进个体防护装备产品领域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推动相关企业和产品“走出去”。 | 个体防护装备的认证和检测机构 | (五)加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执法检查。 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加大对高危行业、领域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守住劳动者安全防护底线。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利用明查暗访、督查检查等形式持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对基层的典型经验、优秀做法进行总结,对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推动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 企业将面临更高频次和更严格的针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执法检查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11/3 | 2021/11/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 各移动容器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充装、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移动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专业培训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按照软管制造厂家的规定,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定期对充装软管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任何移动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并接受检验,在送检设备时,应当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项目、检验场地是否在核准证书注明等相关信息。对于将移动容器向不合规的检验机构、检验场地送检的使用单位,或者利用移动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的使用单位,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 使用单位应建立移动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 按规定对充装软管进行耐压测试 送检前,关注检验机构的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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