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0-12-1 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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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0年12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环境保护 |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 安全生产 |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 职业健康 | 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2/26 | 2021/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任人 拒不执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的责任人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责任人 |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 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从事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 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责任人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2/26 | 2021/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 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在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的企业 | 总磷污染控制 |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 | 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 需要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企业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2/15 | 202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分类和适用性 |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 了解 | 标准的法律效率 |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 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2/13 | 2021/1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项目开发的规模、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 2.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保护措施发生变化的情形 | 8.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10.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2/29 | 2021/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化环境管理。 | 按照分级分类和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原则,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等信息化环境管理要求,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 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单位 |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 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出口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的依据,并与排污许可管理等做好衔接。 | 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出口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 |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0/12/7 | 2020/1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 (一)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 (二)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人员 |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 (七)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 (九)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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