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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出台《实施细则》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2019-11-20 17: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16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应急管理部
摘要:《细则》旨在明确和细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1号令)有关规定,划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机构管理事权,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能准确、充分、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

  

       近日,《河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细则》自11月8日起施行。


  《细则》旨在明确和细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1号令)有关规定,划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机构管理事权,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能准确、充分、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该《细则》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条款内容。


  《细则》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固定资产规模要求明显提高,其中安全评价机构要求为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而原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为400万元。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要求为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而此前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中仅要求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即可申请乙级资质。同时,其他申请条件也相应更加严格,如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准入门槛的提升,有利于规范安全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保障能力,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更高质量的安全评价及安全检测检验服务。


  《细则》同时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信用评价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同时,法定代表人要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评价和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对失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这在过去的规定中是没有的。


  《细则》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放管服”要求,细化资质认可办理程序,压缩了办理时限。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认可程序,细化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5个环节,将办理时限由1号令确定的25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其中,受理环节2个工作日,审查环节8个工作日,决定环节2个工作日。


  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规定,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对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机构的资质保持、举报投诉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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