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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港碳九泄露案一审宣判 8人获刑

2019-10-14 16:4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266 | 评论: 0 | 来自: 环境保护
摘要:泉港法院对泉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天仁、雷毕华、陈荣芳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陈小山、刘晓山、林贵定、叶良彪、徐桂清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上述八被告人四年六个月 ...

  10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的8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显示,泉港法院对泉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天仁、雷毕华、陈荣芳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陈小山、刘晓山、林贵定、叶良彪、徐桂清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上述八被告人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黄天仁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禁止被告人雷毕华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案情链接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的官方通报,2018年1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公司“天桐1号”油轮(以下简称“天桐1号”)靠泊东港石化公司码头,拟接运东港石化公司工业用裂解碳九。



  当晚18时30分左右,岸上人员开始对东港石化码头输油管道进行裂解碳九装船作业的准备工作。在码头吊机长期处于故障状态下,操作员违规操作,人工拖拽,用输油软管把岸上和船舶联系起来,并用绳索固定软管;19时12分,后方油库通过库区专用装船泵向“天桐1号”货船输送裂解碳九物料。


  11月4日凌晨,随着潮位降低、船重增加,船体不断下沉,连接岸、船的软管也随之不断下拉,由于连接岸、船的软管两端都被绳索固定,致使下拉的长度受限;0时58分许,强大拉力将软管拉裂,裂解碳九从管壁破裂处外泄。1时13分,码头作业人员发现泄漏,立即采取停泵关阀措施;1时21分,油品停止泄漏。


  事故发生后,泉州成立由市安监会同环保、海洋渔业、公安、港口管理等部门组成,并邀请监委、检察院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和发生、经过、责任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显示,东港石化公司依据商检机构(第三方)装船储罐前检尺及储罐后检尺对比进行计算,得出的泄漏量为6.97吨。而根据调查组的认定,东港石化公司实际泄漏量达69.1吨。


  调查组认定,泉港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是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且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性质十分恶劣。


  随后,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东港石化公司员工陈某山、刘某山、徐某清,以及“天桐1号”化工船作业人员林某定、叶某彪批准逮捕;以涉嫌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东港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仁、常务副总经理陈某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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