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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63人将被处理

2019-2-14 11:01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3110 | 评论: 0 | 来自: EHS最新资讯速递
摘要: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15人被移送司法;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万伦等4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 ...
2月13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EHS.CN)

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报告》,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等15人被移送司法;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袁世钢等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万伦等4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发生事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8〕5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四川省政府于7月13日批准成立了由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省政府办公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原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原省消防总队、宜宾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经过】

原料标识不明入错库,工人误投原料引发爆炸着火

2018年7月12日11时30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将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易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仓库。随后,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14时左右,公司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20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33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并要求罗吉平补开13袋丁酰胺领料单。

15时30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男,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长)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生产原料“丁酰胺”(实为氯酸钠)提升到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2R302釜与北侧栏杆之间堆放。16时左右,用于丁酰胺脱水的2R301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状态。17时20分前,2R301釜完成投料 。17时20分左右,2R301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18时42分33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

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19名死亡人员(其中男性12名,女性7名)中,其中17人为宜宾恒达公司员工,1人为成都化润公司派驻员工,1人为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230公斤TNT当量,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当量为50公斤TNT。

【事故原因】

除了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 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引发爆炸着火的直接原因,调查认为,事故发生还基于多个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引发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包括:

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

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

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

【事故处理】
15人被移送司法,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

根据《报告》,有15人因事故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5.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咪草烟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库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7.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咪草烟生产的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8.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9.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1.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3.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5.李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有4人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袁世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曾友洪,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化股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另有44人,调查组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此外,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作出了18项行政处罚建议。其中,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调查组还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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