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晚23时许,三水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佛山市三水区金本五顶岗东官员村附近一处黄泥地,倾倒黑色粘稠状废物。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群众举报属实,并立即对涉案废物进行采样保存。(EHS.CN) 经查,2017年6月15日,周某忠驾驶牌照为粤AAU287重型半挂牵引车,到顺德区某公司附近,受某男子委托装载了约11吨的柴油清洗废水,并收到了运费5200元。 当天23时左右,周某忠将该牵引车驾驶至官员村附近一处黄泥地,打算将废水倾倒在路边,在向黄泥地倾倒了300公斤废水后被制止,随后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和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2017年6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环境保护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的废物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证实涉案的废物属危险废物。经计算,槽罐车内仍未倾倒的危险废物重10773公斤。 2017年9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以涉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为由,将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2018年2月3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某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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