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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50条、新增14条、删除4条 新发的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

2018-9-3 11:02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2413 | 评论: 0 | 来自: 北极星
摘要: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提到,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提到,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EHS.CN)


据悉,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

——界定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产生者需要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合同不能转移产生者的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定责任。禁止产生者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行为。

——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

——强化农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回收利用责任,规定有关部门应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增加鉴别程序和单位管理要求,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着环境风险控制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转移运输、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增加经济手段。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取消危险废物排污费,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条款。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要求涉危险废物企业强制参保。

——细化技术手段。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强化法律手段。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增加针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上限。

——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扩大法定要求开展信息发布的城市范围,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填补现行法对企业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的空白。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引导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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