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银川市兰山砂石厂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银川市兰山砂石厂罚金2500万元,判处该砂石厂法定代表人白雪亮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银川市兰山砂石厂和被告人白雪亮赔偿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民事赔偿款6544.6万元。(EHS.CN) 砂石厂6次非法采矿 经审理查明,银川市兰山砂石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告人白雪亮于1998年2月8日出资成立,为法定代表人。兰山砂石厂在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高家闸以北9公里的云山路南北侧地区从事砂石采挖及销售。1998年3月,银川市地质矿产局对银川市兰山砂石厂发放了开采该区域内自然砂石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998年3月至1998年11月。许可证到期后,1998年至2015年期间,银川市人民政府先后6次向银川市兰山砂石厂发放了采矿许可证,兰山砂石厂先后4次取得了采矿权审批责任表。 经查证,除正常经营外,兰山砂石厂自1998年2月至2015年在采矿期间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先后6次因非法采矿被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予以行政处罚。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接受银川市公安局委托后,通过收集兰山砂石厂及周边1998年以来的各期采矿证、1999年航摄的1:10000的地形图,经兰山砂石厂采矿权人、分厂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指认,经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兰山砂石厂实际开采范围并进行测量,利用1999年、2005年两期地形图建立了地面模型,同时生成了三角网文件,估算兰山砂石厂开采区原砂挖放量为2429.42万立方米,扣减去该范围内兰山砂石厂及其采矿权的开采量及覆盖层方量,兰山砂石厂1998年至2015年非法开采建筑用砂1881.89万立方米,经对采矿审批责任表中的采矿量12万立方米进行核减,兰山砂石厂非法开采量为1869.89万立方米。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兰山砂石厂1998年至2015年开采砂石的每立方米平均单价为3.5元,非法采矿总价值为6544.615万元。 国土局要求民事赔偿 在此案中,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了请求,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告单位银川市兰山砂石厂及被告人白雪亮开证开采、越界开采、超限开采,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恳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银川市兰山砂石厂及被告人白雪亮构成非法采矿罪,追究白雪亮相应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白雪亮赔偿经济损失6586.62万元。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银川市国土资源局作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经鉴定,银川市兰山砂石厂从1998年2月至2015年11月,共非法开采1800余万立方米,总价值6000余万元。鉴于该鉴定面积特别巨大,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且办案人多次提审时白雪亮都对鉴定提出了异议,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为了鉴定更有说服力,更能有效地指控犯罪,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达成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现场讲解鉴定作出的过程和依据。这是西夏区检察院首次申请鉴定人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发问:“被告人白雪亮,起诉书指控你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属实吗?” “不属实,非法采矿的面积没有那么大。”白雪亮回答。 “你是否给公安机关指认了现场?” “是的。” 公诉机关提出:“审判长,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中,针对被告人对鉴定面积有异议的辩解,鉴定人出庭,利用多媒体对鉴定的根据(根据被告人指认的采挖边界)、鉴定的过程、鉴定的依据以及有关鉴定规定等作出了详细的图解和讲解。通过鉴定人专业的讲解,使旁听群众和办案法官信服。法庭最终采纳了鉴定意见鉴定的非法采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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