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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17-4-14 15:18 | 发布者: EHS最新法规 | 查看: 5939 | 评论: 0 | 来自: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摘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办法》。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章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对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次修订着力解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强,《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禁止行为规定,以及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等相关要求。

  (六)严格验收核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以验收工作为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书面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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