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王安德受省政府委托,向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报告了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常委会审议。(EHS.CN)
年度环境报告制度,是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内容。然而,新环保法实施近两年,这一制度的落地情况却不容乐观。截至目前,仅有18个省区市政府依法作了年度环境报告,北京、天津、浙江等13个省区市尚未依法作报告。
说好的年度环境报告,为何被不少地方政府爽约?
仍有13个省区市未依法作报告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西藏共1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其中,湖北省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
13个省区市的人民政府尚未依法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其中,黑龙江、上海拟在今年12月份的省市人大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而北京、天津、内蒙古、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11个省份的省级政府目前仍未有计划在本年度内向本级权力机关报告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18个省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规定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作出了报告,其余省份应进一步加大法律贯彻力度。”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王勇表示。
为什么不依法作报告?面对记者的疑问,有的地方人大相关负责人回答表示,年度环境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很多地方政府尚在摸索之中,对如何作报告、何时作报告等还没有经验。还有的地方人大解释说,对法律条文有理解上的偏差,以为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对环保工作进行报告就可以,没有意识到要进行专项报告。此外,有的地方还存在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专项报告替代年度环境报告的情况。
要学习经验尽快落实法律要求
实际上,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11月率先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6年1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拟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建立省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的制度性安排。
不少县市级人大常委会也在积极推动落实这项工作。记者上网搜索地方人大官网发现,尽管有的省级政府未依法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年度环境报告,但下属的县级或市级政府却将这一制度落到了实处。
“还没有作过年度环境报告的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尽快落实这一制度。”王勇强调。
地方人大监督责任还应强化
20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对这项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也就落实法律规定和张德江委员长讲话精神多次提出要求,在环保法执法检查中多次主动询问地方政府是否落实这一制度。
“国务院的这个报告,无论是从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还是标题、格式、内容等具体细节,其实都为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向人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提供了范本。”王勇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指出,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不到位,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
“应进一步统筹抓好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落实人大监督责任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车光铁建议。
“今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其他一些省区市也探索建立了年度环境报告制度,起到了示范效应。我们将加大监督力度,在制定明年的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关于实施环境报告制度的项目建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
前一篇: 调查显示:95%孩子未接受过安全自护教育
后一篇: 关于“河长制”,8个亮点值得记住
路过 |
雷人 |
3
握手 |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