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开始施行。(EHS.CN)
《细则》详细列举了对海南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多种情形和责任追究的形式。
明确4类被追责主体,强化党政同责
对于追责对象,《细则》规定了4类被追责的主体,分别是市、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此外,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细则》执行。
《细则》明确了各类追责对象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责任,规定市、县、自治县党委及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自治县党委及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负责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负分管领导责任;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负直接领导责任。
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细则》总共规定了44种追责情形。其中,针对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追责,《细则》明确了致使本市县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任期内大气、水、噪声、土壤等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因监管不力,导致本市县发生严重破坏海岸带、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事件等15种追责情形;针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9种追责情形。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细则》的一大特点。
《细则》将市县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省委、省级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
不论是否调离提拔,终身追责
对于追责形式,《细则》规定主要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细则》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细则》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此次印发的《细则》又一大特点。”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细则》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1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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