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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寄予厚望但美中不足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在即(2)

2015-3-12 14:2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42 | 评论: 0 | 来自: 环保在线
摘要:“排污许可制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重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做出具体规定,失去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全国政协委员傅建荣表示,新《环保法》 ...
 

      焦点三:政府监管体系怎样完善?

  “排污许可制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重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就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做出具体规定,失去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全国政协委员傅建荣表示,新《环保法》只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还需由《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他认为,排污许可证入法是排污者守法和环保行政执法的依据。他建议,将“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产业结构调整、限期治理、清洁生产强审、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和对企业的具体要求,集中通过排污许可证来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辜胜阻表示,修订草案在明确政府部门法律责任方面还很空洞:“我们现有的环保体制是部门分割、管理分治、主体分散,如机动车管理职能涉及13个部门,环保、公安、工业、交通、质监等,如何形成合力?”

  张全表示,完善政府监管体系首先是界定监管责任主体的问题。大气污染物来源很广,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排放源的主体责任比较好划分,谁排污谁就是主体责任;从排放管理角度来讲,主体非常多,因此要科学、合理地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界定,明确管理主体。大气污染防治并不单单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环保部门是执法监管的责任。而对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法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同时,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但不可忽视大气污染的流动性、扩散性,所以如何科学界定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前提。再有就是落实的问题。可以从源头上给地方政府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发展的综合性约束指标。

  谈及一些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经济、“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辜胜阻一针见血地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的责任、评价程序不够明确。问责方面,环境保护部采取的约谈措施很好,但还只是停留在行政约束层面。法律规定污染治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对地方各级政府怎么用法律约束,让其能够对污染进行有效治理,这在修订草案里几乎没有硬性约束。按照第3、4、11条的规定,如果地方总量不达标,我们唯一的约束就是要求编制规划、公示规划,并对干部进行考核。建议对于不达标的地区,尤其是长期不达标的地区,法律应当对地方政府设置更有效的约束,例如规定区域限批等。

  焦点四:社会力量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全国人大代表王庆喜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以外,建议在第3章中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为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的规定。

  “我们一定要强调保护优先、全民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从污染物产生过程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更多的是从末端治理角度立法的,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消费结构的调整上下功夫。”王庆喜说。

  两会代表委员建议,修订草案从政府、企业和社会3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政府方面强化在产业准入、信息公开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企业方面强化其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其污染预防、治理和损害担责等方面的责任;社会方面主要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其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陈蔚文建议,在修订草案第3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的第21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对大气污染的监督和检控”,这样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监督的人力、财力不够的问题。

  “在鼓励公众参与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监督的回应。”全国人大代表白志健说,按照修订草案第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之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但有关部门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是否及时,处理结果如何,检举单位、检举人往往不得而知,这不利于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也难以达到好的社会监督效果。他建议增加一条,“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蔡守秋认为,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修订草案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细化,比如集中规定一套鼓励和奖励政策,“惩罚与奖励、经济制裁与经济激励是推动大气环境保护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工具。”

  他还强调,新《环保法》专门增加了一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目前修订草案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就加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依法加强信息公开、支持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便于社会监督。

  张全认为,第三方治理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强化环境管理的重要举措,目前,地方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遇到了排污单位没有积极性、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法律界限不清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难题,上海市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实行第三方治理,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限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划清了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界面,原则上实行第三方治理不免除排污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推进第三方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另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通过分散风险不仅减轻了侵害人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但目前在推进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国外的经验表明,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修订草案中尚没有体现,建议在下一步的修订中予以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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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排污许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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