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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事故瞒报央企给予业绩考核降级处理

2014-8-13 09:5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06 | 评论: 0 | 来自: 凤凰网
摘要:国务院国资委12日发布消息,新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从 ...


  国务院国资委12日发布消息,新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EHS.CN)

  《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分类分责三项原则,一方面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将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实施细则》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并加大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同时,《实施细则》强调风险预见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在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参照同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火灾、公共安全等事件的企业,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实施细则》还强调,对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上限进行处理;并要求中央企业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企业负责人年薪、企业年度薪酬总额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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