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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监管交通企业 1年2次较大事故列入"黑名单"

2014-5-27 14: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095 | 评论: 0 | 来自: 海口网
摘要: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6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企业 ...
  省交通运输厅日前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6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企业、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的驾驶员和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车船将列入“黑名单”。(EHS.CN)

  企业:年发生两次较大事故列入“黑名单”

  《细则》明确,企业出现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20%以上的车船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接受事故调查的;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驾驶员:3个月内超速20%两次以上重点监管

  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故意破坏、擅自关闭、遮挡车船安全监控设备的。

  车船: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限制营运

  此外,营运性车船出现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非法更改车船安全设施设备,车船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12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被滞留或限制营运的。

  据介绍,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及驾驶员,分别给予12个月、9个月、6个月的公布期,并纳入诚信记录。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的,将延长其公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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