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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频发 新工人比例超一半

2014-5-6 12: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049 | 评论: 0 | 来自: 东莞时报
摘要:新员工工作5天就被机器压伤手指,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被判赔偿1万多元;五金制品公司员工入职两年被诊断出白血病,公司被判赔偿8万余元。频发的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带来身心痛苦,也给用人单位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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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员工工作5天就被机器压伤手指,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被判赔偿1万多元;五金制品公司员工入职两年被诊断出白血病,公司被判赔偿8万余元。频发的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带来身心痛苦,也给用人单位产生较大的损失。(EHS.CN)

  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工伤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工伤案件涨幅较快,存在短期工伤比例高、工伤赔偿数额高等特点,暴露出员工岗前培训不足、安全意识薄弱、企业对足额参保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需引起强烈重视。

  案例一 工作5天就被机器压伤手指

  2011年8月29日,罗某入职横沥镇某电器公司,任冲床工。公司未为罗某买工伤保险。2011年9月3日,罗某在工作中被冲床压伤手指,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社保部门认定,罗某此次受伤事故为工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随后,罗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万余元。公司认为,罗某工伤前未购买工伤保险,且其工伤时未达到约定的工资结算周期,因此应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初始工资作为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基数,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按仲裁结果支付。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7658元。

  案例二 工作两年半患职业性肿瘤

  2009年2月6日,赖某入职横沥镇某五金氧化制品公司,任质检助理。2011年9月1日,原告以“家中建房”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但并未结清工资离开。

  提出辞职后几天,赖某便感觉自己双髋部疼痛且双下肢无力,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其所患疾病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社保部门亦认定其所患职业病损害属于工伤。

  赖某认为,自己因为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油漆、天那水、防锈油等导致患病,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等15万余元。公司则认为,赖某的医疗费等应全部由社保基金承担,并凭相关票据依法向社保部门核销,与公司无关。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社保部门确认赖某被鉴定为职业病之前自费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3942.5元。

  法院建议

  工伤事故重在防范,市第三人民法院建议:

  1、用人单位应加大岗前培训力度,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防范及降低劳动工伤风险。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并购买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作为社保补充,转嫁工伤高额赔付风险。

  2、劳动者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待提高。劳动者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日常安全防护措施,自觉参保工伤保险,足额缴纳社保费用,自觉实践安全生产。

  3、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也需加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劳动执法部门应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力度,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社会保障部门加大社保参保监管力度,扩大参保范围和工伤覆盖面。

  4、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也不容忽视。有关部门应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社保缴纳必要性的认知度,建立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平台,定期在劳动者密集处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免费发放宣传教育手册,普及工伤预防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劳动保护意识。

  法院分析

  工伤案件涨幅明显 存在“三高两低”特点

  2011年,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庭共受理工伤案件5宗,2012年上升至30宗,2013年仅上半年就受理了20宗,案件数量涨幅过快。

  该院分析认为,工伤纠纷存在“三高两低”特点。

  1、短期工伤比例高。在55宗工伤纠纷案件中,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即发生工伤的6宗,不满3个月的7宗,不满半年的6宗,不满1年的10宗,即工作年限不满一年即发生工伤的案件有29宗,占案件总数的53%。

  2、工伤投保比例高,足额参保比例低。在55宗工伤纠纷案件中,49宗案件投保工伤保险,占案件总数的89%,但无一宗足额参保。

  3、工伤赔偿数额高,案件调解率低。除社保支付的工伤待遇之外,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工伤待遇差额平均数值47000元,最高达360000元之多。55宗案件中,调解结案17宗,调解率仅31%,因赔偿数额较高,调解难度较大。

  安全生产被忽视

  足额参保必要性认识不足

  对于工伤纠纷案件呈现上述特点,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用工荒”导致紧急上岗,岗前培训不足。我市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用工荒”问题严重,用人单位急招工后紧急上岗,忽视岗前培训,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员工因操作不熟练短期工伤事故频发。

  2、劳动者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 这些工伤案件的劳动者均为新莞人,人员流动性较大,劳动者较为关注劳动报酬,缺乏安全生产、安全防范及保护意识,对工伤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3、足额参保的必要性认识不足。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愿缴纳或不愿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数额较高。部分劳动者贪图眼前小利,主动放弃足额参保。

  4、工伤赔额逐年提高,增大了调解难度。近两年,《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陆续进行修订,更加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再加上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陆续调高,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赔偿的数额越来越高,导致法院调解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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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新工人,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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