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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4-4-10 09:50 | 发布者: EHS最新法规 | 查看: 2621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摘要: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环境保护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办函[2014]397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石油炼制工业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曾于2010年11月22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结合最新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4年5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赵国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院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5203

  传真:(010)8492639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北京化工大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部内有关业务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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