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浙江有35人因污染环境被判刑,最高被判处3年6个月,浙江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一审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12件。(EHS.CN) 另据了解,浙江法院2013年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该类环境污染案件超过该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总量的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周步青说,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经济处罚力度可能偏低的问题。 从浙江高院发布的8个环保典型案件来看,其中包括冶炼场污水排放致人病畜死、加工磨盘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印染污泥处理层层违法转包、上游废水污染致养殖种鹅陆续死亡、病死猪抛河处理、养殖户罚款被强制执行等案件,这些刑事案件的罚金只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对于经济处罚力度偏低的原因,周步青解释说,一方面是因为最高法院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每一个环境污染的刑事案子,必定会涉及大量民事纠纷,法院首先要保证被告的财产能支付民事赔偿。 对于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经济处罚的数量。但有法律专家认为,该类案子应该罚到倾家荡产。 浙江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杰说,浙江全省法院今后将继续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审处力度,依法对入罪者进行刑事追究,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严格实行损害赔偿制度,且各地市环保联合会可作为当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以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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