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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停建小煤矿 煤矿扭亏无望要关闭

2013-12-3 14:1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567 | 评论: 0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11月28日,政府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陷入困难境地的煤炭行业“问诊给药”。《意见》提出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 ...


国办发文停办新建小煤矿


  11月28日,政府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陷入困难境地的煤炭行业“问诊给药”。《意见》提出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EHS.CN)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五方面:科学调控煤炭总量,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严格清理各种不合理涉煤收费,加快资源税改革,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调动各方面力量,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对于煤炭企业反映强烈的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意见》要求,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据了解,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既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存发展问题,又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既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引导,又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意见》要求,要解决老矿区、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原国有重点煤矿承担的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公安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尚未分离的其他办社会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煤矿,要依法及时关闭破产。此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积极促进全国煤炭市场正常流通。


         相关法律: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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