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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推“双罚制”----污染事故不仅罚单位也可罚个人

2013-11-21 09:4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449 | 评论: 0 | 来自: 凤凰网
摘要: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今天继续举行,常委会委员审议《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条例(草案)》新增“双罚制”,即可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加 ...


上海市拟修订双罚制


  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今天继续举行,常委会委员审议《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条例(草案)》新增“双罚制”,即可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EHS.CN)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今天在上海市人大进行审议。新的条例草案拟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新增“双罚制”,即排污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被环保部门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例草案还明确,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在上海行驶的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不仅对排污企业处罚做了相关规定,同时也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员做了处罚规定。《条例(草案)》提出,排污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被环保部门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张全介绍说,目前,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的问题。由于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宁可违法受到处罚,也不愿意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惩处力度,《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双罚制”。


  有常委会委员表示,有些违规排污的企业,尤其是夜间偷排的企业,这种恶意排污一定要加大惩罚力度。对于国企性质的企业,一方面要追究单位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让个人自掏包,使其真正感受切肤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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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上海, 双罚制, 违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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