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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电梯安全问题,找首负责任主体

2013-10-17 14:1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917 | 评论: 0 | 来自: 赣州网
摘要:江西省赣州市房产局和市质监局联合下文,规范并明确住宅小区电梯应急维修项目及资金申报程序,明确了住宅小区电梯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今后我市住宅小区电梯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相关维修资金申报提取可走“绿色 ...


电梯安全问题落到责任人头上


  江西省赣州市房产局和市质监局联合下文,规范并明确住宅小区电梯应急维修项目及资金申报程序,明确了住宅小区电梯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今后我市住宅小区电梯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相关维修资金申报提取可走“绿色通道”。(EHS.CN)


  “这意味着,我市自今年5月开始的全省电梯安全监管试点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并取得关键性的突破。”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谭水雄说。据悉,今年5月,我市被确定为全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自此,我市先行先试大胆探索,重点围绕基本构建起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运行责任链条等方面展开试点工作,电梯改革破冰前行。


  落实“使用权者”首负责任


  进展:80%电梯已明确责任主体


  “国内电梯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制造、维保、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尤其是‘多业主共同财产’的住宅电梯,其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翻阅《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在赣州市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试点的通知》时,记者看到这样一段话。


  据悉,对于一部正常运行中的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等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安全责任主体不清,行政监管效率不高。以商场为例,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后来变更为商业集团,通过分包租赁户后,又委托物业来管理。


  对此,我市在学习借鉴广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试点实施方案。在质监、工商、法制办等部门的共同协作下,一份电梯“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之间的格式化授权使用管理合同出炉,两者通过合同化方式确定“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对于“所有权者”与“使用权者”是同一主体的情况,则通过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的形式明确其首负责任。目前,全市80%的电梯“使用权者”已经明确首负责任主体。


  “我们的改革,首先落实电梯的权责关系,明确首负责任人是谁,出了事才不会推诿。”谭水雄说。


  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


  进展:70%电梯将上保险


  在电梯事故中一旦发生人员财产的损失,伤者就医谁来付就医费用?有了保险的介入,电梯事故就有了第三方的资金支持。


  为了保证电梯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我市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电梯安全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


  以前,我市商场电梯每年缴纳保费为1260元/台,最高赔付额为300万元。在市质监部门的积极协调争取下,我市目前每台电梯保费降至150元/年,最高赔付额仍为300万元,这提高了商家为电梯投保的积极性。


  “这不仅是其落实主体责任的需要,更是转嫁化解自身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需要。”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说,10月底,我市70%以上的电梯将上保险。


  完善电梯维修资金制度


  进展:绿色通道已打通


  电梯坏了维修费用无从保障,这是我市乃至全国各地不少居民住宅小区面临的尴尬。


  据悉,按相关规定,要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费用,必须经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签字同意,方可申报提取。这一规定,让维修资金提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遭遇难题。


  以位于赞贤路的某大型居民小区为例,小区内共有40多部电梯,坏了1部电梯,却要全体住户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签字同意方可提取维修资金。“隔壁楼的电梯坏了,却要我签字同意维修?”方女士认为,这字签的让人纳闷。


  对此,我市房管局、质监局联合打通电梯维修改造资金申领绿色通道,电梯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需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不需要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同意,只要该电梯受益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电梯维保单位提出,经有资质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即可提取维修基金。


  目前,相关操作细则同步出台,电梯维修资金申报程序、维修项目范围等将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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