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给职工买社会保险
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因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昆山法院判决由该科技公司赔偿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4284.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050元。(EHS.CN)
李某于2012年7月10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处工作,7月24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已构成了九级伤残,但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某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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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国家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做出详细的规定。
单位应按月进行缴费申报
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等。不过,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未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怎么办?《规定》明确指出,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信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保险法”赋予强制的权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划拨社保费?是否要通过法院来实行?对此,省人社厅法规处副处长陈荣鑫解释说,《社会保险法》6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他表示,正是《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对于欠缴的单位,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强制划拨,“这也意味着人社部门的社保费征缴工作将更有力度”。而且,这次新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的程序,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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