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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布控排污监控系统 排污重点企业须装“千里眼”

2013-9-17 15:3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226 | 评论: 0 | 来自: 云南网
摘要:据了解,昆明市从2005年起,开始组织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根据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完成53家企业的安装,129台设施的安装,建成了污染源自动监 ...


滇管执法检查入滇河道周边企业


  偷排、乱排污水是治理污染中的难题。有的企业趁着大雨之夜乱排污水,有的为了减少设备运行,设立暗管悄悄排放污水。为了加强管理,9月12日,昆明市环保局举行《昆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听证会(以下简称办法),这也就意味着昆明在紧盯污染源方面走上了法制化的程序,昆明的重点排污企业代表、环保专家、市民百姓与政府官员昨天齐聚一堂,对即将出台的办法发表意见和建议。一致要求,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必须安装监控的强制措施,减少污水排放。(EHS.CN)


  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据了解,昆明市从2005年起,开始组织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根据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完成53家企业的安装,129台设施的安装,建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这些企业都可以把监测数据传到监控平台上,发挥了“千里眼”的作用。但由于昆明系统建设、验收、监管和运营还存在种种不足,为了规范管理,昆明市将正式出台政策,要求重点企业均须装上监控系统。


  9类排污企业须装监控系统


  下一步,昆明市将对9类排污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该办法规定,除国控、省控企业及环评要求外,满足日排污水量大于200吨、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排污水量50吨以上等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或经营者(工业源)一律纳入昆明市控企业管理,须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污水排放量大于50吨以上的单位,须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流量。日产大于1000吨以上的水泥窑炉,须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烟气五参数。


  办法明确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专用站房内,其安装建设前应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国控、省控企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省、市两级监控中心系统联网并上传数据;市控企业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市级监控中心系统联网并上传数据。


  数据传输异常需提前报告


  据了解,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用、启用、报废、拆除更换及迁移时,国控、省控企业须提前向市环境监控中心报告;市控企业须向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同时,企业因生产设施改造、停产、检修等原因导致上传数据出现恒定、异常、无数据等情况时,需提前报告或在24小时内向市、县(区)环保相关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昆明市、县(区)环保部门将其纳入对排污企业的日常检查范围,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责成企业及时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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