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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管理办法:餐馆不处理油烟最低罚2万

2013-8-20 10:1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850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8月19日,《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中心区餐馆遭油烟扰民投诉必须装除味设施,一旦遭油烟扰民投诉,不装油烟异味处理设置 ...
  8月19日,《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调整。中心区餐馆遭油烟扰民投诉必须装除味设施,一旦遭油烟扰民投诉,不装油烟异味处理设置最少罚2万;老城区餐馆要加设外置烟管,至少离住宅20米。

  《管理办法》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称,中心城区基本位于敏感区,不少餐馆属于低空排放,即使油烟达标排放,油烟异味也易引起投诉,因此强制规定餐馆要安装除油烟异味的设施。

  违反此项规定的罚则由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改成“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广州中心城区不少餐饮场所因历史原因,没有设内置烟道,不设外置烟管就不能营业。《管理办法》规定,确需加设烟管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而且,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两个距离都是10米。对于烟管高度的规定,前后没有变化,为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方位内的建筑物1.5米。

  “变化是综合了公众和部门意见,经过论证,20米更具操作性,”林琦表示。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餐饮场所必须持有排污许可证;居民住宅建筑物内餐饮场所噪声超标可限制其营业时间至晚上10点;餐饮业户污染扰民严重拒不整改的,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曝光。

  本报日前报道了夜间烧烤档“围堵”主干道的现象。有城管执法人员认为,根源在于综合执法制度设计不足,仅仅以“影响市容环境”作为处罚依据,并由城管负责执法,而涉及食品安全、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部门却撒手不管,导致管理力量不足。昨日,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也并没有将烧烤档纳入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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