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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亟待完善

2013-8-15 10:4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4464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环境网
摘要: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不完善的地方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项目类别有待补充完善、类别划定不够细致合理、部分环评类别急需调整。
  ◆林春雷

  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10月修订并更名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新《名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提高环评工作的效率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和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新《名录》不完善的地方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项目类别有待补充完善。新《名录》自2008年调整为23个大类,198个小类,分类依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002版)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需要。2011年4月,国家统计局修订发布了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对照新的经济形势发展和国民需要修订,其中增加了很多新行业、新产品、新材料。而新《名录》至今仍未更新,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过程中,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存在不匹配的现象,并显得较为滞后,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环境管理要求。

  二是类别划定不够细致合理。新《名录》虽然已对很多行业按照行业类别和生产工艺进行了分类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多行业分类未细化,如国家目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未有提及,第八大类“有色金属”中未重点提及稀土行业;第十大类第十六小类“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中仅提及石墨、碳素须编制报告书,其他碳素新材料未有细化规定。

  三是部分环评类别急需调整。新《名录》中的分类多数采取“一刀切”的管理要求,未按照企业的产能大小进行区别对待。以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来看,区域内的工业发达且专业化分工较细,很多企业在实际生产中仅仅为某一产品进行一个工段的生产,并不是全流程的生产,且产生的污染较小,环境影响特征较单一。但对照新《名录》规定,无法为此类企业找到特定的类别,故只能参照一般企业来编制环评报告表甚至报告书。而一些规模型企业,由于工艺流程长,环境影响特征复杂,实际产污量按照天来计算也十分巨大,对照新《名录》要求却仅需编制环评报告表。基层企业和群众对这种差异并不能完全理解,甚至对此颇有微词。新《名录》的这些规定,无论对于环保部门落实环境管理的要求,还是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均无益处,也与国家扶持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不相吻合。

  以上这些问题,使地方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面对诸多疑惑和问题,对照新《名录》却无法得到权威解答。这对于确保环评审批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规范性,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环评工作的效率,压缩行政权力背后的自由裁量空间有着较大的不足。

  为更好地规范环评分类管理,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环评管理,对新《名录》进行进一步修订显得非常必要且迫切。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尽快将修订新《名录》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实用性、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广泛吸收听取专家、行业代表及环保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对新《名录》尽快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补充。

  二是进一步细化行业类别。按照行业类别和生产工艺,并结合行业准入条件和重金属、化工等行业专项整治的要求,进一步细分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引领各行业提高产业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强化自主创新、加大污染防治,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重新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等级。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于一些污染小、生态影响轻微、环境影响特征简单的建设项目,改审批为备案,尤其是对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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