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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保违法拟取消百万罚款上限 严重者将追刑责

2013-7-26 1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08 | 评论: 0 | 来自: 人民网
摘要:近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拟取消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的上限,对逾期不改的增加“按日计罚”,并增加对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为了改善京城的空气质量,针对环保领域违法,拟取消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的上限,对逾期不改的增加“按日计罚”,并增加对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报告指出,有专家、市人大代表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城建环保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做如下修改:

  一是取消加倍处罚的罚款上限,删去《条例(草案)》第九十五条中“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内容。

  二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借鉴重庆和深圳地方立法经验,增加“按日计罚”。在《条例(草案)》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投入生产或排污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增加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条例(草案)》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对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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