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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一张法律编织的安全“防护网”

2013-7-1 11:13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164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于当地正式颁布。这标志着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一大步,立法者用法律为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织起一张“防护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9日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标志着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出一大步,立法者用法律为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织起一张“防护网”。

  特种设备看似陌生,但离普通公众并不遥远。大到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小到煤气罐、蹦极用的绳索都是特种设备,与人们密切相关。这类设备危险性大、涉及公众安全,近期屡发的“夺命电梯”事故等也暴露出监管漏洞,因此亟需用法律来管住这些“吃人”设备。

  显然,立法者认识到加快立法的必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对该法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草案又经进一步审议修改。

  当然,立法者更注重立法质量,并加强了立法评估工作。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监管部门等代表就法律内容、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认为,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时有发生,需要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等用法律予以规范,保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蹦极的那根绳这部法管,游乐场的碰碰车这部法也管。”谈及该法,阚珂认为,“这部法律管得非常细”。

  的确,该法从生产、使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均作了详细规定。

  比如该法加强源头管理,设定了生产特种设备单位的准入门槛,从生产经营环节抓起,杜绝不合格设备流入市场。第18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相关生产单位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当前电梯安全事故频发,隐藏在身边的“安全陷阱”引发公众担忧。对此,该法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的资质等作出针对性规定,指出相应法律责任。

  该法第45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在维护保养中,相关单位也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该法还规定特种设备应建立“身份证”、产品质量追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等制度。其中,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应包括: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等。分析认为,这有利于随时了解设备的“健康状况”,减少事故隐患。

  对安全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是该法的一大亮点。阚珂认为该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上要承担主体责任。“不管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首先要负起责任,这是该法的一个重要规定。”

  这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第36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阚珂表示,企业担负第一责任,政府担负监督责任,政府还要发挥监督作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他也指出,政府不是“保姆”,是监督者,要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是不是(生产)经过许可,是不是定期作了检查。”

  “我们立法的宗旨就是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个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阚珂说。

  如其所言,立法者编织这张安全“防护网”的目的是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如何使这个网不破,筑起防线、兜住底线,关键还在于法律的执行。

  为此,阚珂指出,政府要严格执法、企业要自觉守法、社会公众要发挥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和督促作用。“我们希望这部法律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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