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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2013-6-13 15:35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65 | 评论: 0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6月3日、6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求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鉴于近段时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6月3日、6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求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6月8日,周强院长作出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对于已经起诉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及时审理,严格依法判处,回应社会关切,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强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政策性强,专业性程度高,责任认定难度大。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判,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调配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依法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发现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贿赂等违法线索,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与安监、公安、检察等机关的联系、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相关情况。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联系,重视做好审判情况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选择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实况直播庭审、宣判,以弘扬法治,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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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严惩, 安全, 生产, 企业, 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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