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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高温津贴标准

2013-5-31 10:3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606 | 评论: 0 | 来自: EHS期刊
摘要: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安监总局等部门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安监总局等部门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高温方面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二、高温作业享受的待遇


n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n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n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依法享有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四、部分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地区

法规文件

高温津贴标准

广东省

粤人社发(2012)118号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江苏省

苏人社发[2011]268号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浙江省

浙人社发[2010]20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上海市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四川省

川人社办发〔2012〕241号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湖北省

鄂卫发[2007]55号《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湖南省

湘劳社政字[2005]20号《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执行时间在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

北京市

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福建省

闽人社文〔2011〕239号
《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8-10元标准发放。企业的高温津贴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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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高温津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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