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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被问刑

2013-5-29 10:4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10 | 评论: 0 | 来自: 信息时报
摘要:昨天,《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一审。草案规范了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监管人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一审。草案规范了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要求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监管人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草案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违法单位的信息将在政务网站上“曝光”。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上升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富介绍,《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十年。“十一五”期间,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指标均较大幅度下降,其中死亡人数五年年均降幅达10%左右,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势头。但是,较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少数地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有所上升。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违法单位将在网上“曝光”

  草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其中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出于“奖惩分明”的原则,草案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激励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则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有关信息,应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曝光”。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被问刑

  草案明确了政府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行差踏错”,将可能遭遇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过错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将处以责令改正、停产整顿以及20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处罚。

  其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等四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停产整顿以及最高1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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