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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2013-5-20 13:5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61 | 评论: 0 | 来自: 国家安监总局
摘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四是简明扼要,耳熟能详 ...
  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突出重点,切中要害。《七条规定》突出了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也是近些年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概括讲就是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害、设备、人员。只要把这几个要素抓住,就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简明扼要,耳熟能详。《七条规定》的内容只有188个字,一看就明白。虽然这些规定过去都有,但是,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当中,许多矿长不够熟悉。通过颁发《七条规定》,把矿长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便于操作。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

  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例如,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超层越界是指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煤层之外或者区域之外开采,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超层越界开采后患无穷。在越界区域内一般没有形成正规的通风、排水、监测监控系统,缺乏科学设计和合理规划;一般不上图纸,图纸与实际不符,造成隐患;往往采取隐蔽手段,不让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造成安全生产的盲区;一般都是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破坏采矿秩序;管理混乱,造成事故多发。超层越界开采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毒瘤”,必须彻底铲除。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2个安全出口,没有可靠支护,以掘代采,极易发生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空顶作业是煤矿工人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的违章冒险作业。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23.8%。例如,2012年8月29日,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家湾煤矿,在未经批准开采区域的17个煤层中共布置41个非法采掘作业点;4个采煤队在该区域内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乱采滥挖;有9个煤层不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煤层范围内非法违法开采,在平面范围内巷道越界257米,非法产煤21.14万吨;由于非法违法开采区域内的采掘作业点无风、微风作业,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提升绞车信号装置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通风系统可靠是指矿井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矿井通风风流稳定,风量满足生产需求,风速不超限,气体浓度等符合要求;通风设施控风可靠,强度满足要求;通风设备性能合格,管理严格。其基本要求可概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事实证明,发生瓦斯事故的煤矿,大多都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问题,如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通风不独立、风量不足,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角联通风,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道,通风设施不可靠造成漏风,局部通风机管理不善和风筒漏风等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导致瓦斯局部聚集,发生瓦斯事故。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据统计,2008-2012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的占60%。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38起、死亡2530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2.3%和死亡人数的73.1%。而瓦斯爆炸事故中,有27起瓦斯积聚原因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引起的,占瓦斯爆炸事故的93.1%,是瓦斯事故的首要元凶。例如,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合理的通风系统,没有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违章放炮产生火焰,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如果通风系统出了问题,等于一个人停止呼吸。所以,确保井下通风系统的可靠,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关键要素。

  第四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加强瓦斯的防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确立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抽采达标是指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率、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合格。防突措施到位是指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并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效消除生产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在防突管理机构和体系到位、职工防突培训到位、区域防突措施到位并在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监控系统有效是指煤矿监控系统的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专业人员培训到位并能够正确使用、维护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能够不间断地运行,真实反映煤矿现场情况,准确报警、断电;煤矿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能够根据监控系统及时作出正确的应急反应,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近年来,全国煤矿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分别达到100亿立方米和32亿立方米,比2007年分别增长2.9倍和3.1倍,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73.5%和67.7%。但是,瓦斯灾害仍是制约煤矿安全、威胁矿工生命的“第一杀手”。据瓦斯事故调查分析,煤矿瓦斯事故分爆炸、窒息、燃烧、突出等类型,从瓦斯积聚原因看,瓦斯抽采不达标、局部通风管理混乱和通风系统不合理是主要原因;从瓦斯爆炸火源看,主要是违章放炮、设备失爆、煤炭自燃等引起的;从诱突因素来看,主要由采掘落煤、放炮震动、长时间空顶造成顶板冒落等诱发突出;从突出事故原因看,大都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且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一些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甚至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不进行瓦斯抽放等。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72.1%和死亡人数的79.6%。例如,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掘进工作面不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施工瓦斯排放钻孔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发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烧,造成死亡50人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值得深思的是,该矿早在2009年5月1日曾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既未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又不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造成同类悲剧重演。

  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井下水患比较严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等地下水。特别是近年来煤炭行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整顿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这些小煤矿地质资料缺失严重、且积聚了大量老空水,对煤矿安全开采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此,《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都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和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配备“三专”,即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相邻煤矿的分界处必须要保留防隔水煤柱,对于存在水患的煤矿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落实探放水各项措施。据事故调查分析,透水水源主要是采空区积水,透水原因主要是地质资料不清、采空区情况不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和防水隔水煤柱遭到破坏,在透水征兆明显的情况下不采取立即撤人等措施,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造成透水事故发生。另外,雷雨季节山洪暴发等地表水自然灾害,也极易造成淹井事故。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14.8%和死亡人数的12.3%,其中采空区透水8起。例如,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没有摸清矿井周边水文地质情况,井下作业放炮破坏了附近废弃矿井采空区的隔离带,致使采空区积水涌入作业区域,造成死亡56人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由于突降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河岸决口、洪水淹井等原因,发生一起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溃水淹井事故灾难,造成该公司172人死亡;临近的新泰市名公煤矿同时被淹,造成该矿9人遇难。

  第六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可见,机电运输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井下机电和提升运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矿工生命安全。目前,全国煤矿零敲碎打的机电运输事故多发,分析原因主要有:现场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章安装和操作运输设备,有的设备老化长期得不到检修、维护和更新;有的斜井人车运输时人料混搭、制动保护等安全装置不起作用;有的提升绞车制动失灵、钢丝绳断裂、矿车未连接好等导致发生跑车或坠罐;有的井下违规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有的设备设施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等。

  2002-2012年期间,因煤矿机电运输设备不完好、失爆或使用非阻燃、非防爆矿用设备等原因,导致瓦斯爆炸、火灾等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1117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29.5%和死亡人数的32.2%;发生斜井跑车、立井坠罐重大运输事故7起、死亡94人。例如,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在18处暗立井中全部采用调度绞车配自制“吊箩”提升装备,多处使用淘汰设备,因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34人窒息死亡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这一条实际上是对井下作业人员在岗尽责作出的明确规定。首先,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这也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只有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才能有效地处置现场发生的安全隐患,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其次,对所有的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才能及时地排查治理隐患,才能在作业当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许多煤矿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如,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素质和技能不高,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煤矿安全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矿工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有的矿领导不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甚至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同下不同上”等现象。由此看来,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抓好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61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1起事故存在“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问题,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67.2%和死亡人数的58.8%;2010年10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颁布施行以来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事故中,都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例如,2011年1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了一起43人遇难的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这个煤矿存在“三违”现象随处可见,井下工程违法承包,以包代管;事故当班矿领导没有执行带班下井制度,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伪装下井记录;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井下两班交叉作业,为事故损失扩大留下隐患;下井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事故地点瓦检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等诸多问题。2013年1月2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发生了一起由于临近煤矿火区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泄入,导致矿工一氧化碳中毒的重大事故,由于该矿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常识缺乏,在明知道一氧化碳严重超标的情况下,没有查明原因,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违章指挥,违章进行井下排水作业,造成3名矿工中毒;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类型不清、井下情况不清、灾害地点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包括铲车司机和后勤人员在内的17人下井救援,且井下作业人员和救灾人员均没有佩带自救器,最终酿成井下排水和救援的20人中,12人遇难、8人住院治疗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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