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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保监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2013-4-7 15:27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268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政府网
摘要:《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 ...
  EHS资讯:中国政府网消息,2月20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是: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HS中国)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三)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四、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

  (二)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

  本意见规定的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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