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为强化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广西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让广大群众成为环保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 广西是欠发达地区,部分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仍然以资源型、高能耗和重污染为主,环保工作历史欠账较多。高浓度有机废水排放和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特别是有些企业私埋暗管,或利用溶洞、渗井、雨水管道等排放污水,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环境风险隐患大,极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更好地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强化公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西环保厅充分吸取全国各地和广西部分地区探索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工作的经验教训,编制《办法》,让广大群众成为环保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全社会共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使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按举报线索价值予以奖励 《办法》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一是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是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三是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四是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经核实后,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给予人民币1000元~3万元的奖励。 排污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的,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3万元。 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元~1万元。 凡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3000元。 如何进行举报? 举报途径有4种,群众可拨打0771-5312369进行电话举报,登陆http://www.gxepb.gov.cn/gxhd/tsjb/在线举报,发邮件到gxhj2013@163.com,或是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邮编:530028)。 《办法》规定,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广西范围内;二是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三是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四是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保部门掌握;五是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举报人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时向自治区、市和县环保部门举报的,在各地没有出台有奖举报办法前,由自治区环保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这家违法企业再次出现《办法》所列举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办法》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理念。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保系统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和其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办法》。环保部门将采取严密措施,确保做好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HSE资讯) 据广西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李新平介绍,广西将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环境有奖举报的办法。自治区环保厅将多方征求各地的意见,注重吸收有奖举报施行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举报办法,并在全区全面铺开,使有奖举报成为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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