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资讯: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轰动一时的滨海大道“5·26”重大交通事故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培庆以醉酒严重超速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培庆,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5日晚,被告人侯培庆与多名朋友先后在深圳市福田区乐巢酒吧、后花园露天酒吧喝酒。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培庆穿拖鞋驾驶粤BG077R号红色日产GTR跑车(没悬挂车辆号牌)搭载汪某某等三人回家。侯培庆驾驶车辆在福华路与民田路交叉口闯红灯后高速行驶,途经福田区滨海大道侨城东立交桥路段(由东往西方向)时严重超速行驶,导致该车车头右侧撞到前方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的粤BH1Q78号蓝色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的车尾左侧,造成粤BG077R号红色日产GTR跑车失控冲向左边再与路中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粤BHlQ78号蓝色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被撞后失控,车尾与主车道和辅道之间绿化带上的大树发生碰撞后起火。同时,晏某某驾驶的粤B27A42号红色大众桑塔纳出租车为避让失控的粤BG077R号小型轿车,车头与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相撞后翻车。结果造成粤BHlQ78号蓝色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驾驶人谭某某和车上两名乘客张某某、唐某某共三人当场死亡,粤BG077R号红色日产GTR跑车上三名乘客受伤,三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培庆逃逸到盐田区大梅沙湾游艇会所。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侯培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粤B27A42和粤BHlQ78号车辆最终评估修复价格合计人民币168377元。(HSE资讯) 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对2012年5月26日10时26分从被告人侯培庆身上提取的血液进行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2012年5月26日3时8分许,发生在滨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侨城东立交桥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未悬挂号牌的红色跑车(车架号:240085)在进入监控视频后制动减速前的行驶速度范围为:236.8(公里/时)≤v≤247.8(公里/小时)。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用PPT形式分组出示了有关证据,侯培庆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进行了辩护,被害人谭某某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了意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尤其是侯培庆的行为如何定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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