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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3-19 11:0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954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摘要:卫生部办公厅3月18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将于2013年4月10日实施。并要求贯彻落实好《办法》的有关规定。
  卫生部办公厅3月18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将于2013年4月10日实施。并要求贯彻落实好《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将于2013年4月10日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新修订的《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原则、条件和职责,简化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流程,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完善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了监督管理,更加有利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各地要组织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学习,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贯彻落实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向公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解读工作,大力宣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原则、程序和便民措施,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建设

  近年来卫生部先后印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0号)等文件,对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断加强建设,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仍有个别地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各地要根据《办法》提出的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制定设置规划,实现区域覆盖。设区的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地特别是目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薄弱的地区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完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构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

  三、规范管理,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建设,加强监管。要按照诊断机构准入条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相关信息。设立完善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和培训。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受理鉴定申请,认真组织抽取专家,执行回避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组织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对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要履行报告义务。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诊断机构要及时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加强与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沟通,对资料不全或有争议的应当及时请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诊断行为。认真履行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和告知义务。要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公开办事程序,结合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各地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建立、职责落实和职业病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统一制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等相关表格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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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卫生部, 职业病, 诊断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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